上海房地产律师网由赵玉娟律师创立是一所拥有一流的谙熟房地产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本站律师拥有处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详细】
- 预约电话:13916535699/
- 传真号码:86-21-58770160
- 邮箱:1069603747@qq.com
-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成功案例更多>>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是否能要求退还预付房款?
来源: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admin 时间:2022-08-09 10:40:34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是否能要求退还预付房款?
本文由上海房产律师赵玉娟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孙某某与上海荣惠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15民初13419号。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8日,被告荣惠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车位款”120,000元及“49-1101房款”2,750,000元;2018年6月26日,被告荣惠公司再次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49-1101房款”2,748,452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三盛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周浦明天华城三期49号1101室商品房,孙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购买,后于2019年5月22日更名为张弦,根据张弦的付款进度,原客户孙某某应退未退的付款合计人民币2,140,000元,该款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还给孙某某,剩余待退款项合计人民币1,651,026元,被告三盛公司承诺将于张弦贷款放贷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给孙某某,周浦项目相关事宜被告三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支付了房款但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是否能要求退还预付房款?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荣惠公司明确收到原告支付的车位款及房款,之后双方并未就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根据被告三盛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被告荣惠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所涉房屋已另售他人,故被告荣惠公司应将收取的车位款及房款返还原告。被告三盛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退还原告房款并明确就相关事宜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三盛公司就被告荣惠公司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四、律师点评
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是我们自己代理的案件。我方委托人即本案原告支付了房屋的预付款,房产开发商出具了相应的收据,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开发商又将系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即使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现开发商亦不能向委托人交付系争房屋,故我方有权要求开放商返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本文由上海房产律师赵玉娟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孙某某与上海荣惠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115民初13419号。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8日,被告荣惠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车位款”120,000元及“49-1101房款”2,750,000元;2018年6月26日,被告荣惠公司再次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49-1101房款”2,748,452元。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三盛公司出具承诺书,明确周浦明天华城三期49号1101室商品房,孙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购买,后于2019年5月22日更名为张弦,根据张弦的付款进度,原客户孙某某应退未退的付款合计人民币2,140,000元,该款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退还给孙某某,剩余待退款项合计人民币1,651,026元,被告三盛公司承诺将于张弦贷款放贷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给孙某某,周浦项目相关事宜被告三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支付了房款但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是否能要求退还预付房款?
三、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荣惠公司明确收到原告支付的车位款及房款,之后双方并未就房屋签订买卖合同。根据被告三盛公司出具的承诺书,被告荣惠公司出具的收据上所涉房屋已另售他人,故被告荣惠公司应将收取的车位款及房款返还原告。被告三盛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退还原告房款并明确就相关事宜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三盛公司就被告荣惠公司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四、律师点评
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是我们自己代理的案件。我方委托人即本案原告支付了房屋的预付款,房产开发商出具了相应的收据,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开发商又将系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根据《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即使未签订书面购房合同,现开发商亦不能向委托人交付系争房屋,故我方有权要求开放商返还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